第二十一条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是中国科
学技术协会全国领导机构。
第二十二条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,由全国委员会召集。
特殊情况下,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。
第二十三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
决定,其代表经全国学会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
方面民主协商,选举产生。
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。
第二十四条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一、决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二、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;
三、制定和修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;
四、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;
五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五条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,由常务委员会召集。
第二十六条全国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:
一、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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